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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厂区新建常减压原油缓冲罐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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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拟建于现有物装公司部分仓库所在位置,其建北为液化气罐组,建西、南两侧为物装公司堆场及部分仓库,建东侧为芳烃抽提装置及净化水场。 |
联系人 |
朱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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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厂区新建常减压原油缓冲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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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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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炼化原油罐功能调整和甬绍金衢管线首站迁移项目将新区 9#原油罐区改为甬绍金衢管线首站成品油罐组后,镇海炼化厂区仅剩下老区 1#原油罐区合计 4×104m3原油缓冲罐区。将带来以下问题: (1)镇海炼化 3 套常减压装置供油均由港务储运部调合合格后通过 3 条原油长输线分别直供,增加港务储运部的供油压力。目前原油调合系统供电为单电源供电,一旦出现断电或晃电,常减压装置的原油供应将没有缓冲余地,从而严重影响装置平稳生产。 (2)原油衔接困难时,公司需要从岚山商储罐借油,商储罐内原油从不脱水,送油初期原油中携带的水分很高,直接进常减压装置会引起冲塔。因此,从岚山商储罐供油不能满足装置生产要求。 (3)Ⅲ常减压停工时,需要用柴油置换塔器内的重油,退油进原油罐;开工时,需要原油开路置换塔器内的水杂,退油也需要回到原油罐。每次退油约 2000~3000 吨,数量较大,只能返回进原油罐。 (4)如没有油罐缓冲,Ⅲ常原油泵将成为“管道泵”,机泵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增加,极易出现故障。一旦原油泵跳车,整个装置会出现大幅度波动甚至切断进料。 (5)《镇海炼化原油罐功能调整和甬绍金衢管线首站迁移项目》拟建一台2 万 m3 原油缓冲罐,考虑到原油罐检修因素,且原油罐检修时间远超常减压检修时间,原油罐需要最少设置 2 台。 因此,为了常减压开停工的需要,为了不严重影响装置平稳生产,新建1台2万m3原油缓冲罐是必要的,且该缓冲罐需在8台5万立原油罐改造前建成。 根据《关于调整炼油化工板块三类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同意厂区新建常减压原油缓冲罐项目,在厂区拆除物装部分仓库的总图位置,新建1台2万立方常减压原油缓冲罐,项目不新增土地、不增加定员,充分依托厂区现有设施,环保、安全卫生和消防等要做到“三同时”。确保装置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730万元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18年6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厂区新建常减压原油缓冲罐项目(以下简称“拟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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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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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
硫化氢、噪声、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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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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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结合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后,本项目属于其他仓储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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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2.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和/或《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总结》。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生产30天~180天),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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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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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对原油主要成分的描述; 2、补充油罐脱水的工艺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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