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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低硫重质船用燃料油储运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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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中国石化股份有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老厂区内,不新征用地。 |
联系人 |
朱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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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低硫重质船用燃料油储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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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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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目前拥有2300万吨/年级炼油、100万吨/年级乙烯、100万吨/年芳烃生产能力,与吞吐能力4500万吨/年的大码头、储存能力超过330万立方米的大仓储,共同构成了“大炼油、大乙烯、大芳烃、大码头、大仓储”的产业格局,集聚了规模、成本、质量、技术、环保、管理、人才、发展等“八大优势”,是中国最大的炼化一体化企业、原油加工基地、进口原油加工基地、含硫原油加工基地、成品油出口基地和重要的原油集散基地。 2016年10月IMO通过了2020年将实施全球船舶在排放控制区(ECA)外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料油的规定,2017年10月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7]163号)推进相关工作,低硫船用燃料油的巨大需求量将为炼油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释放炼油产能提供新路径、新机遇。 按照《关于船用燃料油低硫化影响与机遇研究情况的汇报》(股炼技签[2017]3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中国石化低硫船燃生产技术、潜在资源、区位优势、市场终端等诸多优势,为提前做好应对工作,要求具有区位优势和潜在资源的相关企事业开展低硫重质船燃生产规划方案编制工作。 为了应对2020年全球船用燃料油低硫化要求,加快推进中石化低硫重质船用燃料油(以下简称低硫船燃)业务布局及相关工作进度,2018年8月21日总部发展计划部、科技部、炼油事业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产低硫船用燃料油有关测算工作的函》(石化股计炼[2018]76号)。 镇海炼化积极响应国家和总部号召,开展燃料油生产研究,根据国家战略布署,决定分三步完成:第一步,今年年底建成20~40万吨/年燃料油生产能力,在成品油码头装船出厂。第二步,到2020年底建成150万吨/年燃料油生产能力,在算山码头装船下海。第三步,新建1套固定床渣油加氢装置,达到300万吨/年燃料油生产能力,在算山码头装船下海。 本项目为战略布署的第二步,到2020年底建成150万吨/年燃料油生产能力,在算山码头装船下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19年12月,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委托,对其低硫重质船用燃料油储运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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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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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
硫化氢、溶剂汽油、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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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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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C 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根据行业分类,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建设项目。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硫化氢、溶剂汽油、噪声。 根据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及其他相关说明,结合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催化装置外操工巡检时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工人接触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均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根据拟建项目总体设计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发现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设计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并提出了防护措施及建议。 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病防护设计,将总体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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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根据类比项目噪声检测,其Ⅰ、Ⅱ催化装置外操人员接触强度高,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对相应设备、机泵进行噪声控制措施。 2.建项目拟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报警,但并未进行具体布置的设计,建议针对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形式、报警值等进行细化。 3.存在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拟建项目应设置的告知卡为硫化氢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数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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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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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类比项目检测结果的描述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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