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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来源: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12-2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百灵中路2号(百灵中路厂区);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二路46号(东港二路厂区)

联系人

何益民

项目名称

年产1GW(60型Hi-M04)、2GW(72型Hi-M04)光伏半片组件技改项目

项目简介

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投资60620万元,在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百灵中路2号,建设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等,同时租用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浙江金德卫浴有限公司4座厂房,改造厂房设施和仓库,购置双腔层压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工艺设备和实验室设备等,建成年产1500MW 光伏组件项目。

根据国家政策及公司战略规划,适应新的产品路线及产能匹配,对现有部分产线进行改造。公司计划总投资8119万元,在百灵中路厂区内购置自动装框机、叠焊机、划片机等生产设备及紫外试验箱子、步入式高低温交变实验箱等实验设备,将产能规模提升至1000MW;总投资15082万元,在东港二路厂区内购置自动装框机、叠焊机、划片机等生产设备并对自动化流水线进行改造,将产能规模提升至2000MW。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3000MW光伏组件的生产规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20年4月,受建设单位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GW(60型Hi-M04)、2GW(72型Hi-M04)光伏半片组件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铜烟、二氧化锡、异丙醇、乙酸乙烯酯、铝合金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激光辐射等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等要求,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

建议

1.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件《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工人做好上岗前(岗前培训、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体检可视作离岗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在岗期间体检率,应按岗位特征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完善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补充劳动者职业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史等。

2.建设单位应在用工合同中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内容,并在粉尘、有毒物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设置告知牌。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建设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实施考核。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在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应涉及设备操作、急救常识和急救方法、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危害标识识别、事故应急报告程序、疏散路径、事故实例和实际演练等,使其对现场毒物、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有充分的认识,并对上述危害因素做到充分防护。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与维护》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听力和呼吸保护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噪声和粉尘检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和防尘口罩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5.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单独列出,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排毒、减振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设施等费用,从而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落实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6.在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并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7.建设单位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对外协作时,应告知承包者或协作单位,其承包或协作的作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条件,并要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达到防护要求,如设置防护设施、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等。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的,建设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外协。建设单位应对外包工作和外包工人进行监督管理或将其纳入公司内部统一管理。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现有车间防尘防毒设施有效性分析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