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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50吨三氟甲磺酸下游产品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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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春城路20号 |
联系人 |
余建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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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150吨三氟甲磺酸下游产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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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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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氟甲磺酸下游衍生物作为电子材料、锂电池材料、医药品和特种化学品的催化剂及加工原料,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化学品行业、高端制药行业、新能源汽车、特种功能材料行业、绿色化工行业等各个领域。随着国内市场对三氟甲磺酸下游衍生物的需求大,故实施本项目。本项目产品主要有三氟甲磺酸锂、三氟甲磺酸酐、三氟甲磺酸钙。三氟甲磺酸锂因热稳定性优良,己广泛用作锂离子电池的电解质;三氟甲磺酸酐用作酯化等的脱水催化剂,也可用作三氟甲烷磺酰(CFSO2-)基的导入剂,和作为液晶等高端高新技术材料及高附加值医药品的原料、反应试剂;三氟甲磺酸钙可作为一种高效的酸催化剂,广泛应用于各种化学反应。 本项目拟在现有车间一、车间二内改造建设,不新增土地,公用工程依托厂区现有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年产150万吨三氟甲磺酸下游产品的生产规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19年12月,受建设单位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三氟甲磺酸下游产品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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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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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
五氧化二磷、氟化物、磷酸、石灰石粉尘、高温、氟化氢、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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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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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拟建项目为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等要求,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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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12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拟建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内容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 3.企业在与新员工、转岗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写明。因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补充。 4.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单独列出,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排毒、减振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设施等费用,从而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落实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5.在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并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6.建设单位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对外协作时,应告知承包者或协作单位,其承包或协作的作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条件,并要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达到防护要求,如设置防护设施、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等。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的,建设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外协。建设单位应对外包工作和外包工人进行监督管理或将其纳入公司内部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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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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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利旧情况,对其满足性进行分析。 2)补充五氧化二磷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3)补充取样过程的分析和防护措施。 4)完善施工期方案和职业病危害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