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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 横店燃气总站丙丁烷、丙烯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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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苦竹岭村对面。 |
联系人 |
谢贤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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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 横店燃气总站丙丁烷、丙烯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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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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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建于1999年11月10日,公司由原横店集团液化气储配站、东阳市煤气有限公司、东阳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合建而成,公司担负着东阳市工、商、居民用户的生产、生活供气任务,主要经营瓶装液化气的销售,管道燃气的输配、供应和销售等。公司始终创导并提供绿色环保、高效热值、安全可靠的新型优质燃气满足客户需求,成为一流燃气供应服务商。 目前,公司主要负责液化天然气(LNG)的输配,液化石油气(LPG)的充装销售。近年来,燃气公司的发展受制于国家政策影响,不断压缩燃气企业经营利润,此外,随着东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不断推进,东阳市域内的工商业用气开发趋于饱和,燃气公司发展遇到瓶颈,建设单位拟在横店燃气总站现有的基础上实施技改,开拓液化气脱硫、碳氢制冷剂储存经营业务。 本项目拟总投资1200万元,通过改建横店燃气总站卸车台、储罐区、烃泵区,安装充装静态混配与脱硫装置、脱水装置及附属工艺管道,依托灌装间,利旧LPG单机充装,改建气雾罐充装线,新建甲类仓库,用于存放成品,形成年产9200吨气雾剂抛射剂、珍珠棉发泡剂(丙烷、丁烷),5830吨制冷剂(高纯丙烷、异丁烷、丙烯)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投产后,将取代LPG充装生产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为此,建设单位于2020年10月9日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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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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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
2-丁酮、异丙醇、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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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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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C4512液化石油气生产和供应业”,根据行业分类,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2-丁酮、异丙醇、噪声,根据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及其他相关说明,结合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本项目操作人员巡检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能符合标准要求。 根据拟建项目总体设计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发现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设计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并提出了防护措施及建议。 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病防护设计,将总体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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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甲类仓库拟存放成品,拟设置2台事故通风通风机,但可研中未细化轴流风机风量及设置位置,企业应在距离地面约+0.5m处设置通风设施,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2)应为喷码清洗工配发防毒面具+3号滤毒盒,满足防有机溶剂的要求;为接触噪声的工人配发相应的防护耳塞。 (3)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以及本项目具体情况,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重点岗位的操作规程。 (4)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组织本项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时应不予录用,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按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通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本项目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6)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经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职业病防治经费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并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7)拟建项目各种设备、管线的选材应有安全保证,特别是管件、阀门接口等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并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保证工程质量,防止装置建成后生产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8)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办公区域和工作场所均设置公告栏。其中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9)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员工在岗位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情况。 (10)拟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1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本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12)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和/或《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总结》。 (1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生产30天~180天),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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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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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实脱硫工艺和受限空间作业,并提出职业病防护措施; 2、补充本项目仓库设置情况及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