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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19.9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舟山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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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浙江省舟山市六横镇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可利用的屋面 |
联系人 |
孟彦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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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19.9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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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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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由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1%)与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49%)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 为响应国家新能源建设号召,加快内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 “十三五规划”中:“清洁能源发电装机清洁能源发电装机3313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40.3%,比2010年提高8.4个百分点;光伏装机从2010年2.96万千瓦增加至2015年220万千瓦,增长73倍”的目标。舟山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总规模 19.9MWp “自发自用 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可利用的屋面,总面积约19.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9985.71万元,建设19.9MW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应配套变电设备,年均发电1843.47万千瓦时。 本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在设计阶段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此,2018年12月,舟山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19.9MWp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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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名单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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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姓名 |
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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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调查人员 |
姚轶丽、陈荣 |
孟彦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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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测/采样人员 |
李刚、蔡航锋 |
孟彦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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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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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工频电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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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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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D4419其他电力生产,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但本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工频电场,工人主要以巡检为主,其余时间基本在控制室进行视频作业,企业在做好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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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安排所有新招员工及离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异常人员及时安排复查工作,对于职业禁忌者及时安排调岗,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单位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将日常监测数据及委托检测数据填入工作场所公示牌中,并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3.定期对各种机械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完好运行状态,同时定期对设备、地面、墙面进行湿式清扫,减少设备积尘。 4.企业在与新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写明。因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补充。 5.在每年夏季高温季节,企业应委托有质资的服务机构对存在高温的工作场所进行日常检测,并在入暑前对接触高温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定期组织工人进行高温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6.加强外包作业管理 1)加强对外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告知。 本项目外包作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商,对其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要求,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的防护工作,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外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护的具体责任。 2)监督外包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督促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监督外包单位制订并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对外包作业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监督使用作出规定,确保个人职业病防护得到有效推行,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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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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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