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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希爱(杭州)薄膜有限公司年产630万平方米功能薄膜技术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恩希爱(杭州)薄膜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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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99号 |
联系人 |
柯细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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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630万平方米功能薄膜技术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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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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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希爱(杭州)薄膜有限公司是日本电石工业株式会社于1994年12月在华投资兴建的高科技独资企业,是中国现有最大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反光膜生产厂家之一,公司位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开发区鸿达路99号,占地面积16.3291万平方米,注册资金4125万美元,现有职工415人。用人单位于1994年12月由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立项,现主要生产反光膜、玻璃微珠、PVC、OF保鲜膜、丙烯酸树脂等。 为适应中国和国外市场的各种特殊功能薄膜和反光膜市场的增长及需求,通过在现有厂区内不增加土地使用,通过部分设备的国外引进及部分设备的国内配套,扩大我公司的功能膜和反光膜生产能力,改变公司目前生产线全负荷生产仍然生产能力不足的状况,特别是改变目前一些特殊的新型薄膜产品无法生产的问题。增加销售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增加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可以提供厂区单位面积的产值和利税。企业决定投资3116万美元实施“年产630万平方米功能薄膜技术改造工程”,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2020-330109-29-03-108859”对该项目进行了赋码登记(以下均称为“本项目”)。 本项目建筑面积约24986m2,包括新建内容:危废仓库、甲类仓库三、消防水池、消防泵房、事故应急池、地磅、门卫等。扩建内容:RS(反光膜)车间(扩建)、反光膜整理包装车间(扩建)、反光膜车间(扩建),详细扩建内容见总平面布置图。改建内容:甲类仓库四(原废料分类堆场)、甲类仓库五(原树脂钢棚)、丙类仓库二(原固废间)、立体仓库(原反光膜仓库),建成后具备年产630万平方米功能薄膜的生产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19年12月,受建设单位恩希爱(杭州)薄膜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恩希爱(杭州)薄膜有限公司年产630万平方米功能薄膜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称“本项目”或“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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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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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
甲苯、乙酸乙酯、丙烯酸、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其他粉尘(玻璃微珠)、甲醇、乙酸乙酯、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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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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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拟建项目属于C2921塑料薄膜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经本预评价报告的综合分析,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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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应急救援措施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在RS(反光膜)车间(扩建)涂布间入口处、危废仓库、甲类仓库三、四、五、丙类仓库二入口处各设置1套喷淋洗眼设施,并设置指示标识,以达到醒目易找的目的。喷淋洗眼设施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以正常步伐不超过10s能够到达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m,并在同一操作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喷淋洗眼设施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0min,洗眼器喷头距地面高度宜为0.84-1.14m,喷淋器淋浴喷头距地面高度宜为2.08-2.44m,拉手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75m。并定期维护与检修保证喷淋洗眼设施的正常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补充建议 (1)加强涂工头间整体通风换气,通风换气次数按12次/h计。 (2)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备)进行排风性能的维护,以保证对毒物的高效率捕集。 (3)涂头机上方设计设置升降式上吸式排风罩,正常涂布过程,可降低排风罩高度,提高有害气体的捕集效果,排风罩四周可设置软帘进行围挡,控制风速确保在0.5-1m/s。在进料口侧面设计1个侧排风口。 排风罩的形式(喇叭形,罩口径与管径比例不能大于16:1)、风管设计(禁直插、注弧形)、控制风速(0.5-3m/s)。 (4)规范工人操作,查看完毕时及时将软帘门关闭。 3.个人防护用品的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试运行后,企业应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现场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密封保存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试运行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规定要求,建立拟建项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积极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存在异常人员及时安排复查等。工人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天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检查。做好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企业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3)企业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通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4)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程序》,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和评价结果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操作人员公布。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委托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要求设立职业卫生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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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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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甲类仓库、危废仓库等通风情况的描述及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的描述与分析。 2)结合生产工艺明确依托情况的描述。 3)细化印刷机清洗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