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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改性功能塑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来源: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12-2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威尔路万华宁波新材料园区

联系人

申胜军

项目名称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改性功能塑料项目

项目简介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简称万华宁波)成立于2006227日,是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9.36亿元,主要从事MDI系列异氰酸酯产品、芳香多胺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是目前我国最大、实力最强的聚氨酯原料生产基地。公司位于浙江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区万华工业园,工业园占地200万平方米,除该公司外,还建有同由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热电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码头有限公司等企业与之配套。万华宁波工业园现已拥有万华宁波、万华码头、万华热电、万华氯碱、韩华化学、万顺气体、林德气体、万华热电建材、万华容威、环洋化工10家企业,构成生产 MDI一套产业链的优势企业群。

随着全球市场一体化的深入,聚氨酯市场竞争愈加激烈,MDI生产商巴斯夫、陶氏在全球均已拥有完整的聚氨酯产业链,包括从原油加工、获取苯、甲苯等上游原料以及MDI下游应用加工,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生产成本低。万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经成为聚氨酯原料MDI的全球性龙头企业,在经历MDI 产能的大幅扩张后,公司计划逐步向下游延伸拓展产业链。我国聚氨酯产品包括合成革、家具、电器等的消费需求不断提高,涂料、胶粘剂、制鞋、冰箱、冷柜、建筑节能、板材、喷涂、太阳能、热水器等产业集聚的下游领域不断扩大,对改性功能塑料产品需求较大,因此本项目的实施是公司从聚氨酯行业向化工新材料产业进行战略转型迈出的重要一步。

高性能改性塑料以其优良的综合性能得到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应用。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鼓励类第十一石油化工中第7条:水性木器、工业、船舶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功能性外墙外保温涂料等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第十二建材中第3条: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生产;拟建项目为改性功能塑料生产项目,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配件、建材涂料、电子电气、医疗等领域,因此拟建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拟建项目总投资40375万元,新建改性塑料厂房、改性原料料仓、日料仓、滑石粉料仓、改性塑料仓库,新建年产15万吨改性功能塑料装置,达到年产15万吨改性功能塑料(聚丙烯(PP)改性、聚碳酸酯(PC)改性、尼龙(PA) 改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201月,受建设单位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改性功能塑料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聚丙烯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炭黑粉尘、其他粉尘、石灰石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碳纤维粉尘、高温、噪声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拟建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拟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病防护设计,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在已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拟建项目的生产变化内容,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修正和完善。重新修订和补充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健康监护及档案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检修制度等,并进行统一管理。

2)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3)拟建项目试运行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规定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积极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存在异常人员及时安排复查等。工人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天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检查。做好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5)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程序》,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和评价结果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操作人员公布。

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委托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类比项目过小,不足以得出危害预期结论;类比项目未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因素不同,可比性差。

2)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分析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