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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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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联系人 |
周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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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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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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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第1-4层、第40-46层,法定代表人为毛剑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码头开发经营、管理:港口货物的装卸、堆存、仓储、包装、灌装;集装箱拆拼箱、清洗、修理、制造、租赁;在港区内从事货物驳运,国际货运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代理,铁路工程承建,铁路设备维修;港口拖轮经营;自有场地、船舶、设备、设施及自有房屋租赁等。 宁波港域是宁波—舟山港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北仑港区、镇海港区、甬江港区、大榭港区、穿山港区、梅山港区、象山港区、石浦港区组成,是一个集内河港、河口港和海港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现代化深水大港。现有生产性泊位307座,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80座,通过能力达到35569万t,是中国大陆大型和特大型深水泊位最多的港口。目前,宁波港域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个港口通航。 宁波—舟山港2011年底年货物吞吐量已达到7.44亿t,同比增长7.7%,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第一大港,其中宁波港域吞吐量达4.53亿t,同比增长5.3%,超出宁波港域的综合通过能力。其中,件杂货泊位目前的总通过能力为1918万t/a,而2012年宁波港域件杂货吞吐量已超过2500万t,能力适应度仅0.77;集装箱泊位的总通过能力为912万TEU/a,2012年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67万TEU,能力适应度仅为0.58;宁波港内尚缺专业化汽车滚装泊位,汽车滚装作业仅依靠现有的普通货运码头作业,装卸作业效率低。可见宁波港域的吞吐能力已显不足,港口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为使港口健康发展,提高港口综合竞争力,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煤炭码头工程(一期)的基础上建设矿石码头二期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将主要承担澳大利亚、巴西等外贸矿石进口至上海和长江沿线钢厂的中转任务,并为浙赣铁路沿线钢厂提供矿石中转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此,2020年9月1日,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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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名单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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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姓名 |
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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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调查人员 |
陆桔乃、徐丹 |
周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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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测/采样人员 |
姚轶丽、吴量、蔡航峰、徐丹、吴亚平、林菲、陈荣 |
周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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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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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其他粉尘(铁矿石粉尘)、噪声、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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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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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C5532货运港口,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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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 根据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要求,定期进行职业性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的演练。 2.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规定要求,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对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项目应将机修工接触的铅烟、甲苯纳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范围内。 3.建议企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设备损坏的问题,应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以确保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并做好维修记录。 4.建议企业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佩戴有效的护耳器,以降低噪声对工人健康的危害。同时应重视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检查,尤其是新进员工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凡事有听觉器官疾患、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患者,不宜从事噪声作业;在岗期间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体检,以便早期发现听力损伤,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于噪声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5.本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及《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按照用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件《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 7.企业应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个月内及时完成网络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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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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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工作日写实调查内容。 2. 完善职业病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