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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上海大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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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新松蒸公路218、258号5幢 |
联系人 |
刘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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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大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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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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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成立于2010年11月,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新松蒸公路218、258号5幢。建设单位产品为水性涂料,年产量为300吨。 本项目于2010年投产,投产时间较早,前期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020年8月建设单位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现有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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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名单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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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姓名 |
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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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调查人员 |
钟旭初、肖建光 |
刘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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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测/采样人员 |
钟旭初、肖建光 |
刘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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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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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丙烯酸甲酯、乙二醇和二氧化钛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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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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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设项目属于C2641涂料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等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工人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丙烯酸甲酯、乙二醇、二氧化钛粉尘和噪声等。根据检测结果,同时结合本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建设项目正常生产时,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丙烯酸甲酯、乙二醇、二氧化钛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和GBZ 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个体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罩口离投料处和搅拌桶较远,且排气路线经过工人呼吸带;仓库内未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泄险沟和事故通风装置;本项目相应岗位未设置丙烯酸甲酯告知卡和“当心有毒气体”、“带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等警示标识。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在对本报告中提出的相关措施与建议完成整改,并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执行的情况下,上海大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可达到控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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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建设单位局部防尘/排风设施的罩口离投料处和搅拌桶较远,且排气路线经过工人呼吸带;本次投料、搅拌、分散研磨作业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议建设单位按要求进一步改进投料、搅拌和分散研磨岗位的防尘防毒设施,提高排尘、排毒效果。 2)建议建设单位按要求在仓库内增设应急冲淋洗眼装置、泄险沟和事故通风装置。 3)建议建设单位按要求在生产车间和实验室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4)建议建设单位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降低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5)建议建设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6)建议建设单位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现场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人作业时应佩戴有效防护用品,并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密封保存个人防护用品。 7)建议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现场和档案管理。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配备人员落实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管理制度、法规,员工个人档案补充新增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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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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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有害物质收集、净化及排放方式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化学品储存使用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3.补充车间地面二次扬尘控制措施分析;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