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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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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静脉产业园 |
联系人 |
兰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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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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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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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是岳阳市特许经营医疗废物处置的企业,于2003年09月11日成立,原项目位于岳阳市东南面,原羊角山垃圾填埋场旧址附近,厂址周围居民较多,环境较为敏感;2013年2月,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羊角山医废处理厂因附近集中居民区村民反对,结合居民的意见,于2013年已停止工作,项目内产生的飞灰、危废等固废已通过衡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处理,原厂区搬迁时拆除的废旧设备全部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公司回收处理。 2018年,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投资约5120.08万元,于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静脉产业园建设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用地面积14731m2。2018年2月开始建设,2018年11月完工后开始试运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医疗废物的处置,但不含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易燃易爆、重金属含量高的医疗废物及其相关废物。设备选用高压蒸汽蒸煮装置,本项目有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理生产线2条,计划处理规模为20吨/日,每条生产线处理规模为10吨/日,年处理时间为350天,年处理量为7000吨;从2018年11月试运行至2019年5月,共处理医疗废物2006.984吨,月处理量约为286.712吨。 本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湖南永诚安康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设计阶段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编制了《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020年10月,受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承担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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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名单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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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姓名 |
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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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调查人员 |
钟旭初、肖建光 |
兰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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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测/采样人员 |
钟旭初、肖建光、顾顺清 |
兰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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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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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其他粉尘、病原体(细菌、病毒等)、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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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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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结合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后,本项目属于“危险废物治理”,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遵循了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生产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合理,并采取了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到位。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真正落实预防职业病的各项措施。在落实本报告的整改性建议后,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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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规定制订《职业病事故高温中暑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企业应在使用、投加、产生氢氧化钠的场所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并设置指示标识,以达到醒目易找的目的。喷淋洗眼设施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以正常步伐不超过10s能够顺畅到达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米,并在同一操作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喷淋洗眼设施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0min,洗眼器喷头距地面高度宜为0.84-1.14米,喷淋器淋浴喷头距地面高度宜为2.08-2.44米,拉手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75米。并定期维护与检修保证喷淋洗眼设施的正常使用。 (3)使用氢氧化钠场所应配备应急药箱,内置医用酒精、0.9%的生理盐水、5%的碳酸氢钠溶液、0.5~5%醋酸或3%硼酸溶液、解毒药品、脱脂棉花、脱脂棉签、中号胶布、绷带、剪刀、镊子等常用的应急救援药品。 (4)建设单位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1级,应在生产车间设置更/存衣室,更/存衣室应分便服室和工作服室,建议在便衣室与工作服室之间设置一单向通行门,进生产区可经此门直接进入工作服室,出生产区时此门关闭。 (5)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因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遗漏体检项目,并制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企业应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并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7)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8)企业应补充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概算,使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在总投资中占有合理比例,为各项卫生防护措施设计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概算具体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用;专项经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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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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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完善医疗废物灭菌,锅炉房、废气处理、废水处理等过程的危害因素分析与识别。 2、完善急性职业性损伤风险分析及应急救援设施的调查,并提出补充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