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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5万吨级通用码头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来源: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1-03-2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港区外峙山与杨松山之间

联系人

仇力波

项目名称

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5万吨级通用码头工程

项目简介

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日,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港区。公司由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冠保仓储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主要经营散杂货装卸等港口服务及仓储等相关业务。

为缓解宁波港港口货物吞吐量日益增长的压力,更好利用港口资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拟新建5万吨级通用码头工程,设计船型5万吨级散货船及2万吨级散货船。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港区外峙山与杨松山之间,东侧与青峙化工码头相邻,西侧与三星重工码头相邻。

拟建项目总投资90034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1个5万吨级散货卸船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7万吨散货船设计)、运输系统、堆场及仓储以及相关辅助设施。拟建项目建成后,年吐量为385万吨的生产规模,其中各货种吞吐量分别为木片200万吨/年、木浆(件货)59万吨/年、煤炭78万吨/年、石灰石(碳酸钙)48万吨/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21年1月,受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5万吨级通用码头工程(以下称“本项目”或“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煤尘、木粉尘、石灰石粉尘、噪声、夏季高温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C5532货运港口,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分析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4.1.1职业病防护的补充措施

1.建议企业可适当增加皮带机巡视工、卸货辅助工班制轮换,减少作业人员连续接触粉尘和噪声的时间。尽量使用机械清舱,减少卸货辅助工舱内作业时间。

2.建议卸货辅助工在下舱作业前应向船舱内适量喷洒水,降低舱内作业时的粉尘浓度。

3.夏季高温季节,建议企业适当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高温作业。

4.加强职工的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5.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如发现设备损坏的问题,应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以确保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并做好维修记录。

4.1.2应急救援设施的补充建议

1.初步设计中建设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或损伤的职业病危害(如一氧化碳中毒和高温中暑)制定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措施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并着手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做好急救工作。

2.初步设计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等标准配置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质。

3.企业应为维保人员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有机气体与蒸汽的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4.企业应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个人防护用品选购、使用培训、现场监督、维护等方面的权责,并应明确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岗位、发放数量、发放周期,并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密封保存个人防护用品。

4.1.3个人防护用品的补充措施

1.建议企业应根据员工工作量、接触毒物的时间和浓度按需更换防护耳塞、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易耗品。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加强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工人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拟建项目皮带机巡视工、卸货辅助工等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较大,接触的粉尘浓度也可能较高,尤其应该注意上述工种职工的个体自我防护意识。

4.1.4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和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内容涉及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职业卫生日常管理、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健康监护及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检修制度等,并进行统一管理。

2.拟建项目试运行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规定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积极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存在异常人员及时安排复查等。工人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天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检查。做好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辅助用室、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培训等费用纳入公司,专款专用,进行统一管理。

4.对于新进员工,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应急救援措施等。

5.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及日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其内设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6.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程序》,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和评价结果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操作人员公布。

7.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公示制度,定期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将监测数据填入工作场所的告知牌中,同时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8.企业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通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进一步补充设置相应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等警示标识。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原辅料清单中,补充原辅料硫化胶浆、橡胶促进剂、油漆及稀释剂的主要化学成分;

2.完善维修工钢丝绳浇头工艺过程及产生铅烟危害的描述与分析;

3.细化皮带粘结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分析;

4.细化木片、木浆和石灰石装卸和运输过程危害程度的分析。